在水气电热等公用事业经营领域,可从反垄断、价格监管、服务规范等方面划定红线:反垄断方面: 禁止垄断协议:不得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平,如瓶装液化气经营者之间不得达成此类垄断协议。也不得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或者销售对象、划分市场份额或者分配利润。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强制将规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管线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业务交由指定单位承担;不得强制用户从指定供应商处购买依法可自行购买的商品;不得对申请接入的用户实行接入条件、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方面的差别待遇;不得违背交易惯例或消费习惯,将用户依法可自行购买的商品与公用事业服务进行搭售;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需的非政府定价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其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配套商品;不得在用户购买公共产品的结算方式上,设定拒绝现金结算、要求用户使用指定的银行卡等剥夺用户自主选择权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得无正当理由规定用户对特许经营公共产品的最低使用限额或者不合理的最低预交费用标准。价格监管方面: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规范终端收费: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热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不得收取已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的相关费用。 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各收费主体应当在收费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减免规定、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服务规范方面: 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公用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严格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规范业务办理:业务受理地点应分别设立垄断性业务与竞争性业务服务窗口,并施加醒目识别标识,避免交叉办理业务。应当建立承揽竞争性业务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避免垄断性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参与承揽竞争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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