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内容如下:1. 背景和目的:平台经济强流动性和高虚拟化的特征,使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缺少相关具体规定,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涉税信息。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该《规定》。2. 报送义务主体: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3. 报送内容和时限: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4. 免予报送的情形: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5. 减轻报送负担的措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税务机关还应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6. 涉税信息的保密义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营造线上线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让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税负回归正常水平,同时遏制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更好地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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