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25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内容如下:列入范围: 特定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业务许可证、取消或者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当事人未受到上述行政处罚,但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者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等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致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等行为之一,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采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的监管强制措施,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列入名单。 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情形:当事人在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措施: 监管层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层面:金融机构可以查询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参考使用。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会按照相关安排,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程序: 列入与移出: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在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其移出。 信用修复: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列入名单满1年,且已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列入名单情形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权益保障: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