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麦网不给退票改期转让的规定是否属于霸王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从很多消费者投诉及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存在被认定为霸王条款的争议和可能性。 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民法典》:根据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大麦网“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类似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若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退票改期转让的权利,减轻了自身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大麦网的不退票改期转让规定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虽未明确演出票必须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但从法律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如果演出票不属于该办法中明确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消费者定制、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则大麦网以自身规定排除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做法也可能存在问题。 实际情况分析大麦网通常的规定及理由:大麦网一般以演出票背后承载文化服务且具有时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为由,拒绝退票改期转让。部分演出票在购票时会明确告知消费者一经售出不退不换等规则。存在的争议点: 消费者突发情况:消费者可能因生病、临时接到考试通知、工作时间冲突等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无法前往观看演出,此时大麦网仍拒绝退票改期转让,对消费者来说可能显失公平,限制了消费者的合理权利。 未显著提醒:若大麦网在购票过程中没有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退票改期转让的限制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强实名制度限制转赠:大麦平台若采用强实名制度完全限制转卖转赠,结合苛刻的退票规定,不符合门票在市场上合理自由流通的特点,也增加了门票浪费的可能性,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与相关政策不符:文旅市场有文件要求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若大麦网的规定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也可能存在问题。 部分可退票改期转让的情况- 若演出本身出现取消、改期等情况,大麦网通常会按照相应规定进行退票或协调处理。- 对于部分电子票,大麦网规定若支持转赠,则可以通过票夹进行转赠操作,但也有相应的规则和限制,如同一持票人仅可发起一次转赠,转赠成功后退票需按获赠路径原路转回等;但并非所有票品都支持转赠。总体而言,大麦网不给退票改期转让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被消费者质疑为霸王条款,从法律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先与大麦网客服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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