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7号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修改与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我国国际海运相关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发布背景与生效时间该命令由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于2025年9月12日经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8日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第五次修订,此前该条例已分别于2013年、2016年、2019年、2023年进行过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国际海运市场发展新情况及国家监管需求作出的调整。 主要修改内容1. 扩充辅助性经营活动范围: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明确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新增“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与原有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等业务共同纳入监管范畴,填补了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监管的空白。2. 新增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监管条款:增加第二十二条,要求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平台服务协议等信息,具体办法由该部门制定,强化了对平台类经营主体的源头管理。3. 增设平台违规处罚规则:增加第三十九条,规定平台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处2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4. 完善国际海运反制措施: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新增反制条款。明确若其他国家或地区违反相关条约协定损害我国利益,或对我国海运经营者等采取歧视性措施,我国政府可采取收取特别费用、限制船舶进出港、限制数据获取及业务经营等反制措施,进一步维护国家海运权益。5. 规范部门名称表述:将条例中“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持与当前行政部门名称的一致性,避免表述混淆。 条例核心监管内容除修改部分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还包含对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的多方面监管要求,例如:1. 经营资质要求:经营国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中国籍船舶等条件;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及相应船舶。2. 许可与备案管理:危险品船等运输业务需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集装箱船等运输及无船承运业务需向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3. 班轮运输监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需取得资格并按规定开航、备案航线及运价等,未取得资格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实施意义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海运监管制度,一方面通过明确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的监管要求,提升了市场监管的全面性与精准性,有助于规范平台运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新增的反制条款为应对国际海运领域的不公平待遇提供了法律支撑,能够更好地保障我国海运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在国际海运领域的话语权与竞争力,促进国际海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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