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给著作权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与机遇,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前瞻思考,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平衡各方利益。以下是一些关键方面的分析:AI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与权利归属: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在AI生成内容的保护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智力成果”“独创性”作为核心审查要件。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人工智能文生图案中,原告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显示自己使用AI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最终作品被认定具有独创性,原告被认定为作者;而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无法证明自身智力投入,其作品未被认定受著作权法保护。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AI生成内容的法律定性,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AI使用者为作者,或者是否需要创设新的权利主体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改革:AI的发展离不开海量数据的训练,这使得现行合理使用制度与规模化的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应用场景不适配。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明文列举情形难以豁免人工智能内容生成中数据利用行为,兜底条款也存在适用困难。未来应考虑改革合理使用制度,例如借鉴英国和欧盟经验,创设“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类合理使用情形,豁免“机器阅读”阶段的作品数据利用行为,同时针对“机器输出”阶段的作品数据利用行为,增加相应的法定许可类型,以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AI产业发展需求。侵权责任的界定:在AI时代,侵权责任的界定变得更加复杂。一方面,对于AI开发者和运营者,若其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训练或输出内容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应如何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于使用AI进行创作或传播内容的用户,如“AI换脸”等行为,若侵害了他人著作权,也需要明确其责任。此外,平台在AI相关侵权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根据AI产业发展阶段,合理设置平台责任,既要给予产业一定的发展空间,又要促使平台履行相应的义务。人机协同创作的著作权保护:人机协同创作将成为未来常见的创作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保护各方的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作为主体享有知识产权,但在人机协同过程中,人类的创意、操作等智力投入如何与AI的作用相区分,从而确定著作权的范围和归属,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国际协调与合作:AI技术的发展是全球性的,其带来的著作权问题也具有跨国性。不同国家对于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态度和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在国际交往中出现法律冲突和纠纷。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共同探讨适合AI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规则,促进AI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好各国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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