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卡退费被扣总费用的35%,法院的判决结果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及法院判决情况:上海长宁法院判决消费者身体不适解除合同无需扣费:陈女士因自身身体不适,有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不再适宜继续履行涉案私教课程协议,遂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健身机构以格式合同制定了较高的手续费和违约金,要求扣除总费用的一定比例。上海长宁法院审理认为,陈女士的解约行为系有合理原因,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手续费。法院依法判决健身机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女士75810元。江苏崇川法院判决消费者因自身原因退课需承担部分违约金:李先生与健身房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会员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要求退课、退款的,须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李先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课退款,健身房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江苏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购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违约条款符合正常商业经营模式,李先生以自身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健身房一次性预收超过限额的费用,违反了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剩余5000元预付款的30%作为违约金,即1500元,健身房将剩余的10800元退还给李先生。新区法院判决健身房违约金条款无效,全额退还未消费课程费用:小李在健身房多次购买私教课程,后因觉得超过自身经济负担能力,且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先前承诺,要求退卡。健身房同意解除服务合同,但要求扣除30%的违约金退还课程费用。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双方信任基础已基本丧失,不适宜强制履行。此外,健身房的违约金条款系单方制作,属于免除被告责任、限制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小李未消费课程费用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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