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推出三方面9项具体政策,以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如下:投资端政策 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无需再进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推广至全国。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无需办理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资金接收方账户。 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从法规层面明确允许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为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政策依据。 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将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试点政策(即“科汇通”)推广至全国。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促进科技创新要素的跨境流动。融资端政策 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 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允许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免于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简化企业签约登记流程、降低业务办理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支付便利政策 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购房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各地购房政策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相关外汇资金的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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