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期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一些真实案例及其判决结果分析:矫某实习受伤认定为工伤案例: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矫某,在校期间经学校联系到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矫某于2019年6月30日毕业,同年7月26日在公司车间砸伤脚趾。当地人社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矫某受伤时已取得毕业证书,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双方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所以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实习受伤未认定为工伤案例:某职业学院在校大三学生王某,2023年12月5日经学校组织到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习,12月30日前往另一公司送文件时摔伤,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得到支持。法院认为,学校组织实习本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具备人身隶属性,双方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实习单位虽对实习生有部分补贴,但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支持工伤保险待遇。丰某实习受伤不构成工伤案例:山东省日照市某技校学生丰某,毕业前夕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机械销售服务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半年。同年7月,丰某在下班时被突然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经认定构成九级伤残。丰某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拒后,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为不构成工伤。丰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丰某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张某实习受伤认定为工伤案例: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张某,2005年1月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临时劳动合同后到公司实习。同年6月14日,张某在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之后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但张某后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习期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若实习生已毕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受伤后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实习生是在校学生,实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与实习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则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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