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花钱托关系上名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形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主要分为委托合同无效和构成诈骗罪两类,以下是具体案例介绍:委托合同无效类: 四川雅安案例:李某为让儿子上成都某名校,与赵某建立口头委托合同,先后两次支付“委托服务费”43万元。赵某未办好入学事项,后向李某写下欠条承诺退款但未兑现。法院认为,该委托合同通过非正常渠道办理入学,违背公序良俗,应视为无效。最终判决赵某返还李某4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北京案例:刘女士想让未参加高考的孩子获取与统招生相同的在校学习、生活机会,与宋某签署委托合同并支付30万元。后因孩子学习情况未达承诺,刘女士将宋某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行为侵害了考试制度公正性和权威性,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决宋某返还30万元费用。 陕西神木案例:黄某与王某、张某签订协议,约定二人为黄某的两个孩子办理某高校附小及附中本部上学事宜,黄某支付31万元。二人未完成委托事项,退还21万元后拒绝退还剩余10万元。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扰乱了教育部门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其他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益,合同应属无效,判决王某、张某向黄某返还10万元。构成诈骗罪类: 长沙案例:庄某得知老友程某女儿欲升入长沙某名校,谎称与该校校长有交情,只要支付“疏通费”即可确保入学。他在明知无法办理的情况下,继续编造谎言索要资金,共骗取程某夫妇98000元。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深圳案例:林某自称与深圳某中学的校长及教育主管部门领导认识,能帮张先生孩子办理学位,收取16万元办事费用后用于个人消费,未办理请托事项。深圳市龙岗区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张先生16万元。 上海长宁案例:吴某某谎称自己是上海某区教育局老师,能帮李先生儿子上名校,收取55万元择校费。后又以各种理由要求李先生追加费用,共骗取李先生等3名学生家长110余万元,钱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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