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名称修改为《监管规则》,在规范性文件内部体系中由监管指引层级提升至基础规则层级。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 强调专款专用,专注主业:对募集资金使用提出总体要求,强调应坚持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 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3. 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规范现金管理行为,明确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规定开展现金管理出现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和应对措施。对资金账户实施更严格监管,强调进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也应通过专项账户实施,开展现金管理应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提升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能力,强调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4. 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便利上市公司置换资金,上市公司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此后在支付人员薪酬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明确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等情形时的重新评估论证要求。5. 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保荐机构应发表意见,说明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保荐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明确与相关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机制。6. 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由于前期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中取消了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事项发表意见的要求,本次修订也删去了独立董事相关要求。同时,适应《公司法》修订精神,相应将“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