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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时代“得数据者得天下”,但数据侵权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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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4-1-2 05: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不可忽视,因此确实存在“得数据者得天下”的趋势。然而,在数据利用过程中,我们也必须要加强对数据隐私和数据侵权的保护,以维护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数据侵权的界定涉及两个方面:个人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个人隐私保护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伦理。个人的敏感信息和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授权和合法理由的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和传播都应被视为侵权行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个人数据的使用和传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数据利用过程中,如果存在对他人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未经授权使用和侵犯,也应被视为侵权行为。这涉及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合法授权或采取其他合理合法手段获取数据资源。

数据侵权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并在实践中依法由相应的法律机构进行判断。为了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我们还需要加强数据保护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并推动社会各界的共识,促进数据利用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只有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发展大数据技术,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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