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5日,据国家文物局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馆藏文物的科学管理和保护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国家文物局将全面开展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定级与备案工作。通知强调,馆藏文物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是博物馆发挥功能的核心资源。目前全国博物馆中仍有大量未定级文物,影响了文物价值认知与研究利用,制约了馆藏文物分类分级管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博物馆要充分认识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全面推进本地区、本单位馆藏文物定级工作,切实提高馆藏文物定级率。通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馆藏文物定级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初步鉴定:博物馆组织鉴定专业人员对馆藏文物进行初步鉴定,区分一般文物与珍贵文物。确定为一般文物的,完善档案信息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拟定为珍贵文物的,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定级申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博物馆可自主组织鉴定和定级,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定级组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馆藏文物定级工作,出具定级意见。确定为二、三级文物或一般文物的,向博物馆反馈;拟定为一级文物的,通过“全国博物馆年度报告信息系统——藏品管理系统”汇总报送国家文物局复核备案。复核确认: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一级文物进行复核确认,定期组织国家文物鉴定区域中心等机构,对各省申请备案的馆藏一级文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国有博物馆。信息备案:博物馆应在定级意见或复核意见反馈后3个月内,建立完善文物档案,向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并通过官网、官微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馆藏文物名录及基本信息。此外,通知还要求强化统筹协调,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各博物馆,定期开展馆藏文物清点、鉴选等前期工作;要狠抓工作落实,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全省未定级文物情况,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要压实馆方责任,博物馆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防止文物事故发生,完成定级、备案后及时补充更新账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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